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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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1020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相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3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5011737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保全费125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