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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财保9号
申请人:吴设春,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相业,男,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吴设春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内的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47119元。申请人吴设春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设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1471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56元,由申请人吴设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叶庆东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楼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