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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1771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敏,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3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501173702。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年,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计2738.50元,保全申请费183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万军
人民陪审员陈奕键
人民陪审员施佩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