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纯身,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3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501173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广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