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48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冠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703-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上诉人***、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上诉后的缴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上诉人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5.08元,减半收取2057.54元,由上诉人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骏
审 判 员 金瑞芳
审 判 员 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森燕
书 记 员 戚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