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2423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316、318号。
经营者:洪文琴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琴,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703-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华、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48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华、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诉被告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凤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翔***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余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