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丽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6993号之一
原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48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丽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阳光水岸度假村23幢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千岛湖丽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849元,由原告杭州卓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