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大士院南区13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肖艳红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3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陈鹏,男,1983年11月12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江西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陈鹏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鹏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翔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04924.0元,承担执行费5973.8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492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3执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宁
审判员 程海平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