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2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3幢18层1801-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56104677M。
法定代表人:林聪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则重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902执28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世景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