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387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杜坞沥青专用线旁。
法定代表人:余端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1号(东城水岸)3幢18层1801-18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亚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芳
书 记 员 何悦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