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621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乡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622760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元,减半收取4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