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天水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5民初677号
原告:天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石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MA747NOJXK。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某,女,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回族自治县张川镇解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5225041006P。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天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回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世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英杰
书 记 员 李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