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计23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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