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4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系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计23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