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300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715152942。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殊,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以与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问题需要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