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中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013号
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1巷4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燕,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中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1栋4层36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总经理。
第三人: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中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3元,由原告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