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57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