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319号
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殊,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上海路与海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法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
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湖北仁立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