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诉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90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仇怀俊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