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303民初190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仇怀俊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