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303执4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814元至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书记员  郝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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