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8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燕燕
书记员 赵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