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新疆恒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27财保119号
申请人:新疆恒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16号金阳大厦栋4层4C。
法定代表人:史新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余永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高成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恒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941,413元额度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XXXXXX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诉讼中隐匿、转移财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941,413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