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136号
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