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136号
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胜世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