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甘10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宁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80248.89元(含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宁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管理专户,随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发放。发放后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2)甘10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甘10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