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2民特5号
申请人:韩岗,男,汉族,1968年0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张子向。
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岗及申请人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韩岗与申请人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岗欠款10000元,于2016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继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