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杨映勤,财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飞飞。
委托代理人万颖涛。
被告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新疆金宏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