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5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五号楼1单元13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60924471P,法定代表人:黄明江。
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94556.14.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318.00元、公告费560.00元、案件受理费1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有未结款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公司处的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至金沙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代守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南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