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753号
原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禧苑7幢。
法定代表人:黄明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奎,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慈国强,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忠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玉荣
书记员李文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