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索亚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10914U,住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590号地下1层;法定代表人:李亚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60924471P,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2单元13层13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14240381C,住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冰。
被执行人:李茂松,男性,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索亚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李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黔0402民初58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茂松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号牌:贵G×××××,车辆类型:K33)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暂无对该车的处置权。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茂松、案外人刘青名下有坐落于安顺市西秀区华变电站内南华变高层住宅楼D幢1单元9层2号(产权证号:0300****6/0300****6-1,建筑面积:140.97㎡)房屋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在本案的原执行案件中轮候查封上述房屋,亦暂无对该房屋的处置权。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名下无房产存款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李茂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02执恢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许星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刘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