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贵州甄威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91号
原告:贵州**变压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GYX6J1A;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B区(贵州惠水百吉塑胶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职务:。
被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GJMDAOM;
住所地:贵州省;
负责人:马某伦。
被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60924471P;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5号楼1单元13层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江。
被告:马某伦,男,1982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
被告:黄某江,男,仡佬族,1975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公司股东。
被告:陈某星,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公司股东。
被告:刘某宇,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公司股东。
被告:蒋某芳,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变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马某伦、黄某江、陈某星、刘某宇、蒋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变压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贵州**变压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大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