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274号
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青龙路55号附119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08XG6E。
法定代表人:田维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一欧,贵州出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西侧翰华国际花园8幢1单元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LXGG7H。
法定代表人:陈远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兵,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被申请人: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盟国际第5号楼1单元13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60924471P。
法定代表人:黄明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8315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兵、贵州迈瑞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831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