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兰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镇丙午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赵兴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石桥街。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本院在执行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9113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账户上有以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并实际施工的“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怒江福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KV及以下工程A-29”工程尾款人民币39000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冻结了此款。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向其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另在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和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账户上以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并实际施工的“云南电网公司怒江供电局怒江福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KV及以下工程A-29”工程尾款人民币39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密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