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瑞法执字第205-3号
申请执行人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关于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50000元,执行费11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法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