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3102民初937号
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604273495,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赵兴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云南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金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99863754L,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江路南段东侧(金星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瑞丽金星贸易集团金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由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