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103民初1660号
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604273495,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丙午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赵兴福,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系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白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中专文化,系芒市公安局干警,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系被告***的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依法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德宏秦瑞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长罗乔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