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博爱县汇隆铸造材料厂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2民初2350号
原告博爱县汇隆铸造材料厂(以下简称汇隆铸造厂)与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分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发生争议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佰平
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