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川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1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川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简阳市川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017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高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