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艺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民初4544号

原告:吉林省艺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凯旋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5号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浩,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该公司职员,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净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艺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主张其为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998号办公楼改造工程提供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在××区。双方应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因工程施工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区,故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韦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