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107号
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周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5号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世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