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1427号
原告:***,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润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红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