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4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建筑承包商,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乌什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英买里巷52号。
法定代表人:庹万财,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泽普县分支机构负责人。
申请人*桂元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什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05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杨桂元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责任限额3950572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依法登记立案,依法向申请人杨桂元发出申请保全费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杨桂元未在7日内预交申请保全费5000元,亦未办理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杨桂元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张磊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