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1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宅吉坝B幢2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个、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房屋一套,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49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承办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