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102民初9877号
原告: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宅吉坝B幢2单元4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本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办理费用107200元;3、本案涉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办理公司员工高级职称的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公司四名职工办理高级职称证,每位员工办理费用为26800元,合计1072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6日从公司员工***建行账户(帐号:62×××01)转账给被告建行账户(帐号:43×××30)款项107200元。2017年至今被告都未办理高级职称证,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也未退回此笔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和天予公司就高级职称的办理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也无法解除合同。被告和天予公司之间从2011年开始合作,2012年被告为天予公司办理了《建筑装饰工程》三级资质,2013年为天予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天予公司原来的法人***将公司转卖给现在的法人**,被告从2015年开始为天予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全部手续、资质变更的全部手续等多项事务。被告为天予公司办理事务是先办理后收钱,因此107200元收到了,但是用于前面已经办理事情的钱而不是办理高级职称的钱,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原告通过公司出纳***向被告**转账107200元。2014年以来,原被告都有合作关系,委托被告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升级证书等,并支付相应的代办款项。审理中,原告提供2014年至2017年转账记录,证明之前的代办事项已经付清,该笔107200元是委托**办理公司四个人高级职称的费用。被告不认可,称该笔款项是办理之前证件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天予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107200元是办理之前证件的费用还是办理高级职称的费用,应否退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将107200元款项预付给被告用于办理高级职称证,被告辩称该笔款项是办理之前证件的费用,而原告又提供2014年至2016年银行流水,证明之前办理证件的费用已经付清,被告不认可,但并未举证证明该笔费用具体是办理什么证件的费用,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笔费用应为公司委托被告办理高级职称的费用,因双方系口头达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要求被告退还107200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委托合同关系;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天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证费用10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