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27号
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1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方存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三路19号A幢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乐飞,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柳南路59弄1号。
担保人:吴乐飞,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柳南路59弄1号。
案由: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日照市华骏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李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查明:2007年4月,原告为被告修理“华骏166”轮,经结算修理费为288000元。2008年2月1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尚欠88000元,于当月底还清。后被告拖欠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市华骏船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支付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77500元;
二、担保人吴乐飞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锋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