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茅草屋。
法定代表人:方存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823号601室。
被告:***,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镬厂弄3号406室。
被告:福州益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北路30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峰、***、福州益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以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锋
审判员 ***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