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调解笔录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126号
时 间:2008年7月9日
地 点:海事庭505办公室
审判人员:***
书记员:胡瑛
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下称云海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正东船务有限公司 (下称正东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主审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本案的调解都作出了一定的努力,通过主审人与原被告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多次电话联络,现在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双方一致同意通过传真形式签署协议,所以具体的调解笔录也就简单一点,双方现在确认一下协议的具体内容,与沟通的内容无出入的请签字确认。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好的。
一、被告正东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云海公司人民币17万元,款由宁波海事法院转;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应在三日内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三、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和木”轮、“和日”轮的船舶修理欠款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其余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正东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以传真的形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方: 被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