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94号
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茅草屋。
法定代表人:方存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春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浙江云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章毓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刁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