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159号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海归创业园1幢3楼34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伟,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高原呈欣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达哈村委会斜戛山梁子。
法定代表人:辛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高原呈欣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交纳995元,由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