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科教城园区一期9号楼5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海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黄国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75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245元。对于剩余的案件款5000元,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出具5000元已履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