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321民初3560号

原告: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2。

原告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公司)与被告**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湾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自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石湾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自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石湾电力公司给付华自科技公司欠款5250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止的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华自科技公司与金石湾电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购买MTC-3电站自动化系统一套,价格1050000元,并约定了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预付210000元,2014年11月28日前付进度款420000元,交货前15天给付367500元,剩余52500元在调试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华自科技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石湾电力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华自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给付997500元后,剩余52500元至今未付。

金石湾电力公司辩称,金石湾电力公司欠华自科技公司52500元质保金属实,设备安装后出现自控程序瘫痪,LDE大屏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等问题,金石湾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华自科技公司维修,华自科技公司未派员前来维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19年9月23日,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元,华自科技公司也没有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前来维修设备。现华自科技公司供给金石湾电力公司提供的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华自科技公司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华自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自科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明华自科技公司MTC-3电站自动化设备出售给金石湾电力公司,并已交付金石湾电力公司使用,金石湾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52500元,其余货款已付清,同时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2.2019年11月25日对账函1份,证明金石湾电力公司欠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未付,现已过质保期,华自科技公司要求金石湾电力公司给付质保金,金石湾电力公司在该催告函中认可欠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并提出质保金未付是因公司资金紧张,周转困难未及时给付,承诺陆续给付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在该对账函中有该公司员工赵胜签名,并加盖金石湾电力公司印章。因金石湾电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华自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金石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1.2019年9月23日华自科技公司、金石湾电力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1份,合同约定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元已付,但华自科技公司没有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2.2020年7月22日,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复函1份,内容为:金石湾电力公司认可欠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但华自科技公司供给金石湾电力公司的设备出现后台自控程序瘫痪、LED大屏使用未满两年出现故障不能使用。华自科技公司与金石湾电力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华自科技公司以质保金未付,拒绝提供技术服务。经质证,华自科技公司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与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技术服务合同是2019年9月23日签订,在设备买卖合同保质期之后,已经超过质保期限,不能证明华自科技公司供给金石湾电力公司的设备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现华自科技公司是否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与原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无关,如华自科技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违约,金石湾电力公司可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另行主张。对复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复函中也没有提出华自科技公司供给金石湾电力公司的设备在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华自科技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的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华自科技公司与金石湾电力公司签订MTC-3电站自动化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050000元,华自科技公司将该设备交付金石湾电力公司使用,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给付997500元,剩余52500元为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为设备调试完毕后1年。2019年9月23日,华自科技公司与金石湾电力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金石湾电力公司向华自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元,由华自科技公司为金石湾电力公司提供技术服务。2019年11月25日,华自科技公司向金石湾电力公司发出对账催收函,要求金石湾电力公司给付质保金52500元,金石湾电力公司认可欠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未付,并在催告函中提出质保金未付是因公司资金紧张,周转困难未及时给付,承诺陆续给付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52500元,在该对账函中有该公司员工赵胜签名,并加盖金石湾电力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石湾电力公司虽未到庭应诉,但金石湾电力公司与华自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华自科技公司已履行了交付MTC-3电站自动化系统的义务,金石湾电力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华自科技公司给付质保金52500元。对金石湾电力公司提出华自科技公司所供自控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华自科技公司未进行维修违约在先的抗辩,因金石湾电力公司在华自科技公司催告函中已确认质保金未付是因公司资金紧张,周转困难未及时给付,并承诺陆续给付华自科技公司质保金,并未提出华自科技公司所供设备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也是在设备买卖合同保质期满之后,亦不能证明华自科技公司所供设备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故金石湾电力公司的抗辩,无证据证实,其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自科技公司主张要求金石湾电力公司给付质保金525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要求金石湾电力公司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止的利息的请求,因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MTC-3电站自动化系统质保金52500元;

二、驳回兰州华自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止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0元,由**市金石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泽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