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汉格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民初11号
原告(反诉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江苏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波,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汉格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金珠西路139号圣城锦苑3幢6单元4层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汉格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原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75元,减半收取计24,258.6元,由原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次仁永西
审判员王友慈
审判员吉罗嘎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洛桑措姆
书记员卓玛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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